實習手冊暨實習課程相關規定
體育學系「實習」課程相關規定
108.6.12 107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一、體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依修課相關規定,須於大四上下學期修習「實習」課程,學生需自行上網選修及確認課程,經完成實習時數並期末成績及格後,始可修得該實習學分。
二、實習合作單位:須經本系審核通過後,並與本系簽訂完成「實習合作備忘錄」。
三、學生實習期間,得由本系與實習合作單位進行輔導、追蹤、檢討與改進,本系實習負責教師需至實習合作單位訪視學生實習情形。
四、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合作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須提出申請,送交本系實習負責教師,並經會議通過後,始可更換。
五、學生實習之時數,每日不得多於8小時,上下學期至少各需完成144小時之實習時數為原則,全學年合計至少完成288小時。
六、凡學生至各實習合作單位實習,務必遵守該單位之規定,若有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本系及實習合作單位得停止該課程之實習。
七、學生實習期間需記錄實習情形,每學期須製作實習書面報告及完成學生實習手冊之實習紀錄表並繳交給本系實習負責教師,內容包含實習工作內容及心得,並附上實習照片紀錄,學生並需於本系各實習負責教師規定時間,準備簡報檔案進行口頭報告,由各實習負責教師進行評分。
八、實習成績之考核包括實習合作單位與本系實習負責教師評分(含出勤狀況、學習態度、專業知能、溝通技巧)、職前訓練、實習書面及口頭報告成績等。
九、學生實習期間,須詳細填寫學生實習手冊中實習紀錄表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並由實習合作單位簽名確認後,始可納入實習時數之計算。
十、學生實習期間若遇困難,可與本系實習負責教師或系辦公室聯繫,以尋求協助或解決方法。
十一、學生須妥善保存「實習手冊」,若有遺失者,實習時數不予以補登記。